第七章
中国民主进程的巨大逆转
诚如前述,中华民国以一弱国,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赢得了崇高的国际地位。如果她也象二战后的其它国家一样,能够迎来一个和平建设的新时代,她的前程将无疑是十分光明的。然而,悲剧却是,在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的当夜,于八年抗战中“养在深山人未识”的中共军队,就已经发动了旨在夺权打天下的内战。中华民国要在战后的废墟上期图和平建国的希望,不但因之而破灭,而且,中国国民党志在战后迅速推行宪政、即还政于民的历史愿望,虽经惨淡努力,亦因之而灰飞烟灭。辛亥以来中国民主过渡的艰难进程,由是而发生了一个巨大的逆转。
一九四五至一九四九的中国内战,从中共一面来看,是一场旨在“打天下”的战争,因为中共数十年在苏俄指使下造反的目的,就是要颠覆新中国
—— 中华民国,移植共产专制制度于中国。从中国国民党一面来看,则是中华民国第三度统一中国的战争。因为,一度为北伐成功统一中华民国,二度为统一后荡平新旧军阀叛乱的余波。从结局上看,则是中国国民党护国护法的惨痛失败。这是因为,中华民国的崭新国统在中国大陆既已被中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颠覆,中华民国的共和法统更已为中共的“共产专制制度”所复辟。而中共农民造反只能“建立新王朝和复辟旧制度”的历史特质,中共所谓敌后抗日根据地之农村独裁政权的性质(按:费正清死前对中共的最后用语),和中共从专制理念到复辟实践都与民主政治风马牛不相及的政治本质,自然又决定了这一场内战的根本性质,乃是民主进步与专制倒退的一场残酷历史较量。
一 民主进步和专制倒退的一场残酷较量
本节冠以“民主进步和专制倒退的一场残酷较量”这样一个标题,历史若倒退半个世纪,读者一定会认为题中所指的专制倒退,必是中国国民党及其失败的政权无疑。而题中所指的民主进步,又一定会被误解为夺取了大陆政权的中国共产党。
然而,这是在五十年之后。因而这个认指非但已不可能,而且在中国大陆民间更无人会产生这样一个历史的错觉。因为中国大陆民众在半个世纪的痛苦和流血之中,已经知道了什么是专制,谁才是专制。但是这又并不等于说,在中国大陆每一个人都已经懂得了,于一九四五至一九四九年的内战中被打败的那个国家、政党和政权,恰恰才是真正的新中国,才是一个真正民主进步的政党和政权。历史的悲剧在于,它失败了,如同克伦威尔、罗伯斯庇尔与克伦斯基及其革命政权一样地失败了;如同她领导长期卫国战争直至胜利的光辉竟被全世界势利的历史学家们掩灭罄尽一样。数十年来她为了推进中国由专制向民主艰难过渡的种种功绩和实绩,早已被忘却,被掩盖,甚至被诬蔑和栽赃。
然而,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大陆五十年的专制复辟统治,终于使中国大陆人民自己从反思那个“失败了的政党和政权”为始,进而对那一场内战中的失败者,以及她在失败前的最后几年中,曾如何迅速推进中国民主化进程的历史事实进行了再认识。而这一再认识的结论,便是一九四五至一九四九年的中国内战,乃是民主进步与专制倒退的一场残酷较量,更是中国民主革命与以革命名义下的专制复辟进行长期较量的继续。而所谓民主进步者,非但不是那个胜利了的中共,恰恰是那个失败了的中国国民党,和由孙中山先生亲手缔造的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
—— 中华民国。显然,历史和现实的发展已经证明这一认识是正确的,而非错误的。
第一、训政的结束和双十协定的签立
一、一九三七年前,中国国民党因外患内忧而未能如期结束训政,但已经准备结束训政和筹备宪政。一九三七年后,国民党不仅于艰苦抗战之中,仍在推动着民主宪政的准备,而且,随着再度“容共”和党禁的实际开放,中国已经再一次出现了多党政治的形态。当时的中国,除掉执政的中国国民党以外,不仅还有一个有地盘、有军队的中国共产党已经合法存在和独立存在,并能参预国是,而且在原来就有的新闻、舆论、集会、结社等自由的基础上,已经逐渐地和迅速地形成了一大批政治社团,直至其他在野党派的出现。抗战即将胜利结束时,就在这些社团当中,由国社党和数家小党所结合而成的中国民主联盟、中国青年党等,非但已经应运而生,而且在国家政治上,已经愈来愈有了言权,甚至是事权。再加上法统原来就是共和的,执政的中国国民党实行训政的目的,又是要还政于民,实现多党政治,因而,抗战胜利之日,即已成为民主宪政大步推进之时。中国国民党亦由训政而开始了向宪政的实际过渡。
二、正因为法统是共和的,执政党是要实行民主的,战前和战时亦已经为战后的民主政治作了准备和铺垫,战争远未结束,中华民国政府就已宣布将于战争胜利后一年召开“制宪国大”,然后召开“行宪国大”,实现“还政于民”。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即日本投降的当日,蒋介石便在中共已经借“受降”而挑起内战之时,三次电请毛泽东赴重庆谈判,并敦请美国大使赴延安斡旋,请求斯大林敦促毛泽东参加和谈,以消弥内乱和内战,共同和平建设这个历尽战争创伤的新中国。由是,毛泽东才在美国大使的“护送”下来到重庆。国共两党历经四十日的会谈,于是年十月十日发表了“双十协定”,其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和平建国的基本方针
一、一致认为,中国抗日战争业已胜利结束,和平建国的新阶段即将开始,必须共同努力,以和平、民主、团结、统一为基础,并在蒋主席领导下长期合作,坚决避免内战,建设独立、自由和富强的新中国,彻底实行三民主义。
二、蒋主席所倡导的军队国家化、政治民主化、及党派平等合法,为达到和平建国必由的途径。
(二)关于政治民主化问题
一致认为,应迅速结束训政,实施宪政,由国民政府召开政治协商会议,邀集各党派代表及社会贤达协商国是,讨论和平建国方案及召开国民大会等各项问题。
(四)关于人民自由问题
一致认为,政府应保证人民享受一切民主国家人民在平时应享受的全部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关于党派合法问题
政府承认国民党、共产党及一切党派在法律之前平等,并皆有合法的地位。
(七)关于释放政治犯问题
中共方面提出,除汉奸以外的政治犯,政府应一律释放,政府方面表示:政府准备自动办理,中共可将应释放之人提出名单。
(八)关于地方自治问题
双方同意积极推行地方自治,实行由下而上的普选。
…………
首先,这个协定之所以能够签订,是因为中华民国政府与中国国民党提供了一个“能够与反对党进行平等对话和平等谈判的政治体制,或曰民主体制。”中共及其政权从来就没有、也绝不允许存在这样一个“政治体制和民主体制”。
其次,这个协定之所以能够充满平等和民主的精神,是因为执政党及其政权,在本质上便是一个民主性质的政党和政权。因为,执政党首先已经承认了中共这个反对党和其它政治党派的合法存在,即承认了多党存在的现实,又决心要结束训政,实现宪政,实行多党民主政治。这对于一九四九年以后直至今天的中共政权则是不能想象的。01
第二、政协会议、制宪国大的召开和中华民国宪法的诞生
一、毫无疑问的是,“双十协定”的主要内容确实充满了民主建国和多党治国的民主精神。这个民主精神迅速而又具体的表现,便是三个月后即一九四六年一月十日“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这才是中国人民真正的政治协商会议。首先,从这个会议的三十六名组成人员来看,国民党仅占八人,中共占七人,中国民主同盟占九人(中共为拉拢民盟送其两票),中国青年党五人,各界社会贤达九人。除国民党八人外,其余各党派共二十八人均为本党本派所推选,而非执政党各级党的组织部自己提名、自己审查和自己批准。他们才是真正的各党派代表,与今日中国大陆那个“假政协”不可同日而语。其次,政治协商会议由协商而敲定的内容,基本上便是“双十协定”的内容。它所拥有的民主内容与民主品质,基本上都体现在后来“制宪国大”所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之中。
二、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于“制宪国大”上三读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确是一部相当民主的宪法。她不仅以孙中山先生的“五权”思想弥补了“三权”的缺陷,以人民的直接选举权填补了因间接选举而产生的代议制度的缺失,而且赋予人民在直接民权行使中享有创制、罢免、复决的权力,无疑是对民主政治和民主制度的一个发展与完善,从而显示了全民政治即民治、民有、民享的根本精神。特别是她所提出的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各党派合法平等的原则,和各级法官及考试官员必须超越党派的明确要求,既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重大发展与完备,又充分体现了一个现代民主国家的政治原则,是“临时约法”诞生后三十年间,中国宪政历史艰难进步的政治结晶,是中华民国台北政权之所以能够逐步走上全面民主化道路的历史根据,也是毛泽东和他的中国共产党一定要否定和推倒“中华民国宪法”的根本缘由所在。难怪胡适之先生说“这部中华民国宪法比美国宪法还要民主”。若将之与邓小平改革时代,有人仅仅说了一句“要政治民主化”就能被判刑十四年的中共“恶法”相比,谁是真正的民主,谁才是真正的专制,也就一目了然。
必须指出的是,这部“中华民国宪法”的诞生过程,不仅记录了中国人民外患内忧的艰难时世,记录了“民主与专制反复较量”的艰难进程,还纪录了中国国民党作为一个民主政党的本质,和中华民国拥有一个共和法统的民主国家性质。“中华民国宪法”于训政时期的一九三三年受命起草,于一九三六年五月五日公布草案(即五五宪草),于艰苦抗战时期和抗战刚刚胜利结束的岁月里,由各党派及无党派(包括中共)进行了四次大的修改。所以,它非但不是一党一派的产物,而是多党多派和无党无派人士共同努力的一个成果。第一次修改是在一九三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战时最高民意机构国民参政会成立的宪政期成会在召开第二次会议时,就决定广泛征求对“五五宪草”的意见。一九四零年三月二十日,宪政期成会又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各方意见,经过综合整理,提出了“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提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之修正草案”。第二次由部分国民参政会议员和部分国民党中央委员,于一九四三年十一月十二日组成“宪政实施协进会”,以“发动全国人民研究中华民国宪法”。一年后收到各方意见二百六十九条,经讨论提出三十二项建议,题名“国民参政会宪政实施协进会对五五宪草的意见”。第三次是国共“双十会谈”曾决定由即将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予宪法以修改。而由政治协商会议所决定的宪法修改原则,其最为重要者,便是“关于人民自由,如用法律规定,需出自于保障自由之精神,非以限制为目的(第五条)”。而参加起草宪法修正案的中共人员即有董必武、秦邦宪、周恩来、陆定一等。负责起草者为当时亲共的反对党领袖张君劢,以及骂国民党骂出了名的民盟领导成员罗隆基、章伯钧、沈钧儒等。张甚至在起草改组中,蓄意笼络中共代表,常常排斥和不邀请国民党代表参加。02
第四次修改是在一九四六年十一月十八、十九两日,即在制宪国大进行中。其间,一是由国民政府与青年党代表左舜生、民盟代表张君劢、以及社会贤达代表吴经熊等两次会商,根据修正案加以整理、补充和悖定,完成修正案;二是经最高国防委员会通过后,于十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然后再由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交由行宪国民大会连续召开六次大会,进行广泛讨论,并组成有二百人参加的八个审查委员会,分别对宪草内容进行审查;三是于一九四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三读通过。由是,“中华民国宪法”终于诞生。
“中华民国宪法”的诞生,标志着制宪国民大会和制宪的成功,标志着由孙中山先生所缔造的新中国
—— 中华民国,历经外患内忧和民主与专制的反复较量,终于由军政、训政而走向了实行宪政的历史进程,标志着中华民国之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由此而被确认。
制宪的成功,迅速地推动了行宪的实现。一九四七年元月一日,“中华民国宪法”正式公布后,中华民国政府和中国国民党立即开始了行宪的准备。一九四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公布《行宪国民大会组织法》,《行宪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监察委员选举罢免法》和《五院组织法》。一九四七年四月六日,国民党领袖蒋介石又与民社党领袖张君劢,青年党领袖曾琦,以及社会贤达代表莫德惠、王云五等,于南京为筹备宪政政府签署了一项协商施政方针(十二条)。主要有:改组后之国民政府,由参加之各党各派即社会贤达共同负责;二、政治民主化和军队国家化为合作基础;中共问题仍以政治解决为基本方针;行政院长人选,应先征求各党之同意;凡因训政而颁设之法制及机关应予废止或裁撤;严格保障人民之各种自由;各省、市、县参议会,尽量由各党派人士参加……
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全国举行国大代表选举。参加选举者约二亿五千万人,共选出代表三零四五人。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各省市议会开始选举监察委员。原定于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的立法委员选举,因各党派代表名额问题而延至一九四八年一月二十一日。03
行宪国民大会于一九四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召开。根据宪法,总统、副总统选举不由党派提名,而由代表自由组合一百人连署提名候选人。蒋介石以一次选举所得二四三零票当选中华民国总统(当日出席会议人数二七六五人);副总统选举出现六人公开竞选状态,会内会外,舆情起伏,竞争激烈,历选数次,最后由李宗仁当选。由是,虽然行宪后的国民政府仍由中国国民党执政,但是,中国国民党已经是经过民选的执政党,已不具有原来一党训政的意义。
上述事实证明了战后的中华民国政府和中国国民党,已在真诚地和迅速地推进着整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其由军政、训政而宪政的建国、治国目标,也终于在内战的烽火中得以实现。如果此时的中国没有内战,即没有中共为夺取政权所发动的战争;如果此时的中共能够遵守自己亲自参预和通过的“双十协定”与“政治协商会议”各项条约,包括它亲自参预修改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如果中共在中华民国政府和中国国民党不仅一再为它保留庞大的席位和一再敦请、等待它出席的情况下,能够为了国家和人民的福祉,停止内战,参加国大,遵循而非坚决推倒由它亲自参加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04
则战后的中华民国,不仅因此而能够迅速地走上全面民主政治的道路,而且一定能够象战后的其它国家一样,在战争的废墟上重新建设发展起一个美好的战后中国(详见下卷第五章)。由是,中国大陆人民非但不会再度历经残酷的内战,而且更不会在嗣后半个世纪既无外患、更无内忧的和平环境下,只因中共专制统治集团的迫害和蹂躏而横死八千万之数,超过日本侵略者杀害我同胞的数倍以上。以至今日,中国大陆人民仍只能“苟全性命”于中共专制复辟政权之下。然而,也正是中共五十年的专制复辟统治,才又为全体中国人民补上了谁是专制、谁非专制的历史一课。虽然,中国人民为此所付出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由是而论,称一九四五至一九四九年的中国内战,乃是一场民主进步与专制倒退的残酷较量,难道还不是正确的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