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我疆土者,必杀无赦!!
欲图灭我中华者,必杀无赦!!
外蒙古的公民投票,是一件法律的滑稽剧,不仅外蒙政府自己知道,我们知道,
甚至于世界各国又哪有不知道的呢?
我们的论断,决不是主观的偏见,是有具体的事实与理由为根据的。
第一、投票是公开的记名签字方式,投票者要当着办理公民投票的事务人员的面
字,谁敢签名在反对栏之中?即令鼓起勇气这样做了,难道不怕事后遭受严重的
清算?在这种只有一条路可走的情况之下,人民便失去了自由意志,这是"控制"
了人民的真正愿望。假如改用了秘密的无记名方式,其结果一定要改观。
第二、外蒙人民有百分之六十以上是文盲,即以投票的四十八万多人估计,就有
将近廿九万人是不识字的,已是投票人数中的多数。他们之中纵有坚定的意志要
在反对栏中捺指印,但是不认识哪里是反对栏,只有听从事务人员的指示,在指
定的一栏中捺指印。这些事务人员绝对不会尊重他们的意见,也绝对不会指示他
们捺印在反对栏之中,结果他们是被欺骗着捺了一个违心指印而不能自觉。这是
"强奸"了人民的真正愿望。假如改用别种易于辩识的方式,如赞成者用红票,反
对者用蓝票,随人民的志愿去领用,则结果的差别一定很大。
第三、人民如果反对独立,不敢公然表示,他却可以采取消极抵抗办法,拒绝前
往投票。如果实际投票的人数不及应投票人数的半数,这个投票的结果当然无效。
但是投票人的姓名,早已书写居投票簿上,并且编定了号数,全部投票人数早已
有统计。来投票的人只给你一条"赞同"的路走,如果不来投票的则由事务人员在
代你有赞同栏签上一个名字,轻而易举,毫无稽考,等于来一个缺席裁判,又有
何不可?观乎投票人数的比例之高,这样情形的可能性,是不容漠视的。这是"伪
造"了人民的真正愿望。假如不采取这种空白的公开记名签字方式,则投票人数比
例很可能减少,所谓"伟大的行动"也者,可能就不够有"光荣的成就"了。
外蒙政府偏偏非常聪明,实在也是非常惧怕,有些做贼心虚,惟恐投票结果发生
意外的情势,妨碍了他们做苏俄附庸的机会,所以采用也上公开的记名签字方式。
这种方式既有"控制"的作用作为基础,又有"强奸"机会可补损失,更有"伪造"的便
利作为保障,最后才能完成自我陶醉的得意之作,揣其用心,也就实在可笑且可怜
了!